案例|存在合同纠纷,采购人可以不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3-07-28 11:23:23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委托该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,采购预算400.02万元。评审结论显示,W供应商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。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,以与W供应商存在过往合同履行纠纷为由,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,并对此结果发布中标公告。W供应商向该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,因对质疑答复不满进而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

投诉事项为: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,依据评标结论确定中标供应商。采购文件规定,“本项目采用第 1 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。 1、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。”

当地财政部门认为,采购人的做法违反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,代理机构对采购人错误做法未尽提醒告知义务存在不妥,投诉事项成立。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认定中标结果无效,责令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。

问题引出

采购人可以以存在过往合同纠纷为理由,不确定评标结论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吗?

专家点评

“这个案例中,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肯定不正确。”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。

曹石林表示:“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,才能废标,但供应商中标无效的情形是有限的:一个是评委有问题,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可以使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的违法行为;第二个是投标人有问题,弄虚作假,这两种情况可以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。”

“本案例中,采购人与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合同纠纷,不符合可以废标的法律情形。首先,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没有问题;其次,合同纠纷不代表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。”曹石林进一步解释道,弄虚作假会受到行政处罚,行政处罚是由财政部门做出的,本案例之前的合同纠纷,财政部门并没有介入,说明并未涉及弄虚作假的行为。纠纷和行政处罚性质不同,不是违法行为。纠纷不一定是供应商的错,也有可能是采购人的错。所以W供应商中标了,采购人不能以存在合同纠纷为理由废标。

曹石林介绍,“已评出中标结果的,要认定供应商中标无效,就要有法律依据,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废标。”

湖北省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沈慧莉也认为,“采购人与W供应商过往的合同纠纷与本次采购合同履行无关,不应成为顺延中标供应商的理由。并且本案例,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任一中标无效的情形,除非供应商自己放弃中标或者采购结果有错误,否则顺延中标供应商是无法成立的。”

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,湖北省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熊珊珊认为,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的是公权,不是私权,应具有社会责任感,不能完全按照采购人的意向开展采购活动。本案例中,采购人以有合同纠纷为理由,顺延中标供应商,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做了,不仅未尽到告知的义务,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,并且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。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制止,如果无法制止,应该停止采购活动,向财政部门报告。”

那么有过往合同纠纷,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限制相关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吗?

曹石林表示,“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,不可以这样做,但是以后可能会有这样的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中就有相关条款:第十四条【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】(四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。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,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,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,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。”

法规链接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

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。

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,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,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
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、评审情况的,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影响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。

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。

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。

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,其评审意见无效,不得获取评审费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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